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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更新时间:2013-08-30

  第一节 热 量 计 算

  第7.1.1条 游泳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为下列热量的总和:

  一、水面蒸发和传导损失的热量;

  二、池壁和池底传导损失的热量;

  三、管道的净化水设备损失的热量;

  四、补充水加热需要的热量。

  第7.1.2条 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按下式计算:

  Qx=α• у(0.0174vf +0.0229)(Pb-Pq) A(760/B) (7.1.2)

  式中 Qx——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 kJ /kcal;

  у——与游泳池水温相等的饱和蒸汽的蒸发汽化潜热(kcal/kg);

  vf ——游泳池水面上的风速(m/s),一般按下列规定采用:室内游泳池

  vf =0.2~0.5 m/s;露天游泳池vf =2~3 m/s;

  Pb——与游泳池水温相等的饱和空气的水蒸汽分压力(mmHg);

  Pq——游泳池的环境空气的水蒸汽压力(mmHg);

  A——游泳池的水表面面积(m2);

  B——当地的大气压力(mmHg)。

  第7.1.3条 游泳池的水表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等传导所损失的热量,应按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热量的20%计算确定。

  第7.1.4条 游泳池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b=αqbу(tr- tb)/t (7.1.4)

  式中 Qb——游泳池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kJ /kcal;

  qb——游泳池每日的补充水量(L);

  у——水的密度(kg/L);

  tr——游泳池水的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确定;

  tb——游泳池补充水水温(℃);

  t——加热时间(h)。

  第二节 加热方式和加热设备

  第7.2.1条 游泳池水的加热,可采用间接式加热或直接式加热方式。如采用直接式加热方式,应有降噪和保证游泳池水水温均匀的措施。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太阳能加热方式。

  第7.2.2条 游泳池水初次加热的时间,应根据使用要求,当地能源条件和热负荷关系等因素确定,一般宜采用24~48h。

  第7.2.3条 加热设备应根据能源条件、游泳池水初次加热时间和正常使用时补充水的加热等情况,综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

  二、加热设备应装设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三、如为汽水快速热交换器,游泳池水从管内通过,热媒从管间通过。

  第7.2.4条 加热设备的进出水管口的温差,按下式计算:

  (7.2.4)

  式中 At——加热设备进出水管口的水温差(℃);

  Qz——游泳池水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按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确定

  Qc——游泳池的水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传导损失的热量(kJ/h),按本规范第7.1.3条的规定确定;

  Qb——游泳池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按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确定;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kJ /kcal;

  Qx——游泳池的循环流量(m3/h),按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确定

  у——水的密度(kg/L)。

  第八章 附属装置

  第一节 给 水 口

  第8.1.1条 游泳池给水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

  二、位置应尽量满足游泳池内水流均匀、不产生涡流和死水域;

  三、池底配水时,应在两泳道标志线的中间均匀布置;

  四、池壁配水时,其间距宜采用2~3m,拐角处距另一池壁不宜超过1.5m;其深度宜在游泳池水面下0.5~1.0m处;

  五、跳水游泳池采用池壁配水时,应设二层给水口,且上下层给水口应错开设置。给水口距池底高度不宜小于0.5m。

  第8.1.2条 给水口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喇叭口型,且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的2倍;

  二、应设格栅,格栅采用耐腐蚀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

  三、格栅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1.0m/s;

  四、宜有流量调节装置。

  第二节 回 水 口

  第8.2.1条 游泳池回水口/(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

  二、位置应尽量使池水水流均匀循环和不发生短流;

  三、溢流式循环时,应采用在池外壁的四周或两侧边设置溢流回水槽,其溢水堰必须严格水平。

  第8.2.2条 回水口(沟)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水口面积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积的4倍;

  二、顶面应设格栅盖板,格栅条的净间距,如为成人池,不得超过20mm;如为儿童池,不应超过15mm;

  三、格栅孔隙的注流速度,不应超过0.5 m/s;

  四、格栅盖板应采用耐腐蚀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

  第8.2.3条 回水口(沟)的格栅盖板安装在游泳池底时,必须固定牢靠。

  第三节 泄 水 口

  第8.3.1条 游泳池应在池底的最低处设置泄水口。如有条件,泄水口宜与回水口合并设置。

  第8.3.2条 泄水口应设格栅盖板,盖板表面应与游泳池底最低处表面相平。

  泄水口格栅盖板的构造和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和第8.2.3条的规定。

  第四节 逆 流 水 槽

  第8.4.1条 游泳池宜采用池岸式溢流水槽。

  第8.4.2条 溢流水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沿池壁四周或两边的外侧设置,溢水堰应严格水平。

  二、溢水槽宽度不得小于150mm。槽内排水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间距不宜大于3m。

  三、池岸式溢流水槽应设置格栅盖板,其标材质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的规定。

  第九章 洗净设施

  第一节 浸脚消毒池

  第9.1.1条 浸脚消毒池应设在游泳者进入游泳池的通道内,长度不小于2m,宽度与通道宽度相同,消毒液深度不得小于0.15m。

  第9.1.2条 浸脚消毒池内消毒液的余氯量应为5~10mg/L。

  第9.1.3条 消毒液宜为连续供给和排放。如有困难时,可采用定期更换方式,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h。

  第9.1.4条 如设有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池应设在强制淋浴之后。

  第9.1.5条 浸脚消毒池及其配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第二节 强制淋浴和浸腰消毒池

  第9.2.1条 公共游泳池,宜尽量在游泳者的入口通道设置强制淋浴和浸腰消毒池。

  一、强制淋浴通道的长度应采用2~3m;

  二、浸腰消毒池的有效长度不宜小于1m,有效深度宜采用0.6~0.9m。

  第9.2.2条 强制淋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温宜采用35~38℃,但夏季可用常温水,水量可按喷头数量计算。

  第9.2.3条 浸腰消毒池余氯量,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位置在强制淋浴之后时,不得小于5mg/L;

  二、位置在强制淋浴之前时,不宜小于50mg/L。

  第十章 跳水游泳池制度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0.1.1条 跳水游泳池必须设置水面起波装置。

  第10.1.2条 跳水游泳池的水面波浪,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为均匀的波纹水浪,不得出现翻滚的大浪;

  二、水面波纹水浪的浪高宜为25~40m。

  第二节 制 波 方 法

  第10.2.1条 跳水游泳池宜采用压缩空气起泡法制波。

  第10.2.2条 起泡压缩空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质应洁净无油污;

  二、气压力不小于98kPa;

  三、喷气嘴的空气量可按0.019~0.024m3/mm2• s 计。

  第10.2.3条 起泡制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喷气嘴顶应与池底表面相平,其连接的压缩空气管应敷设在结构层与磁砖层之间的粘结层内;

  二、喷气嘴按3×3m的方格网,应均匀布置在池底或以跳台、跳板在池底的水平投影正前方1.5m为中心,以1.5m为半径的位置处分组布置;

  三、喷气嘴喷气孔直径可采用1.5~3mm;

  四、喷气嘴和埋入池底的压缩空气管道,应采用铜质材料。

  第十一章 排水系统

  第一节 岸 边 清 洗

  第11.1.1条 游泳池两侧的岸上,应设置冲池岸用的水龙头。

  第11.1.2条 岸边冲洗水量应按1.5L/m2次计算。

  第11.1.3条 冲洗排水应有不得流入游泳池内的有效措施。冲洗排水管(沟)接入雨污水管系统时,应设防止雨、污水回流污染的措施。

  第二节 泄 水

  第11.2.1条 游泳池水的泄空时间,宜采用4h,最长不得超过10h。

  第11.2.2条 重力泄水排入排水管道时,应设置防止雨、污水回流污染的措施。

  第11.2.3条 机械方法泄水时,宜用循环水泵兼作提升泵,并利用过滤设备反冲洗排水管兼作泄水排水管。

  注:如循环水泵提升泄水不彻底,可设潜水泵作辅助泄水泵。

  第11.2.4条 游泳池检出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时,应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对池水进行处理后,再行排放。

  第三节 排 污

  第11.3.1条 顺流式循环给水系统的游泳池,应设置清除池底积污的装置。

  第11.3.2条 游泳池的排污方式,应根据游泳池的使用性质、池水循环净化方式,结合当地条件,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人工清扫;

  二、循环水泵——真空吸污器;

  三、移动式潜水除污泵。

  第11.3.3条 采用循环水泵——真空吸污器排污时,游泳池的两侧壁应各设3~4个真空吸污器接口。

  第十二章 水净化设备用房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2.1.1条 游泳池水净化系统的设备用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量靠近游泳池;

  二、靠近热源供应方向的一侧;

  三、靠近室外排水干管一侧;

  四、方便消毒剂、药剂和设备运输的一侧。

  第12.1.2条 净化设备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设备安装运输出入口,房间位于室外地面以下时,应留有吊装孔;

  二、应有通向游泳池管廊的通道和管沟的出入口;

  三、房间高度应满足设备操作和安装的要求;

  四、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五、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六、根据环境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七、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 过 滤 器 间

  第12.2.1条 过滤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过滤器距墙面不小于1.0m;

  二、过滤器之间的操作通道不小于1.0m;

  三、过滤器距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检修的要求,但不得小于0.8m;

  四、运输、检修和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最大设备的直径。

  第12.2.2条 循环水泵组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2.2.3条 水泵装置宜设计成自灌式。

  第三节 加 药 间

  第12.3.1条 加药间宜为单独的房间,应与药剂库毗连,并尽量靠近循环水泵。

  第12.3.2条 药剂库的面积,应根据当地药剂供应情况和运输条件确定,但不得小于15d储备量和周围量所需面积。

  第12.3.3条 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面、墙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第四节 加 氧 间

  第12.4.1条 加氯间和氯瓶间应为单独的房间,并互相分隔开和设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加氯间还应设观察窗。

  第12.4.2条 加氯间和氯瓶间应有专用的排气、安全、防爆和防火装置,以及冲洗地面用的给水排水措施。

  第12.4.3条 加氯间的换气次数,应采用8~12次/h。排气孔口应该设置在墙壁的下部。

  通风和照明设备应将开关设置在室外。

  第12.4.4条 地面、墙面和门窗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第五节 加 热 器 间

  第12.5.1条 加热器应远离氯瓶间。

  第12.5.2条 加热器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直流式给水系统:

  将符合游泳池补充水水质标准的水源,由管道和给水口连续不断地送入游泳池,将经使用被弄脏了的池水连续不断地排除的给水系统。它由给水管、配水管、节流阀门和给水口等部分组成。

  二、直流净化给水系统:

  天然的地面水源,经过净化澄清和消毒杀菌处理,使达到游泳池补充水水质标准要求后,由管道经给水口连续不断地送入游泳池。将经使用被弄脏了的池水不断地排除的给水系统,它由过滤、加药、消毒和管道等部分组成。在天然地面水源充沛的南方城镇的露天游泳池有一定适用性。

  三、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将经使用被弄脏了的游泳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游泳池内抽出,经过净化,使池水得到澄清和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游泳池重复使用。为此而设置的过滤、加药、消毒、加热(需要时)设备,装置和管道等为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它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游泳池给水系统。

  四、逆流式循环:

  游泳池的全部循水量,由设在池底的给水口(沟)送入池内,再由设在与游泳池水表面相平的池岸式或池壁式溢流回水槽将循环水量全部取回进行净化后再送回池内的水流方式。

  五、混合式循环:

  将游泳池全部循环水量中的一部分(不小于50%),从与池水表面相平的溢流回水口(沟)取回,另一部分(不大于50%)循环水量从池底回水口(沟)取回,一并进行净化后,全部由池底或低部送回游泳池的水流方式。

  六、顺流式循环:

  游泳池的全部循环水量,由设在游泳池端或侧壁水面以下的给水口送入池内,而由设在池底的回水口(沟)取回进行净化后再送回游泳池的水流方式。

  七、平衡水池:

  为满足数座游泳池共用一组并联过滤器时,平衡各池的水位、逆流式循环给水系统为保证循环水泵正常工作和循环水泵安装在水面以上位置安装底阀时而设置的水池。

  八、循环方式:

  为保证游泳池的时水分布均匀、不产生涡流、急流、死水区,回水不产生短流,池内各部位的水温一致,余氯均匀而设计的游泳池的进水与回水的水流方向的关系。

  九、溢流回水槽:

  逆流式循环给水系统的游泳池,为保证回水不短流而在池岸沿池壁外侧设置的水槽。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要起草人: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杨世兴 傅文华

  审查单位:全国建筑给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建筑给排水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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